楚天都市報訊 昨日,一名旅客在武漢天河機場乘坐航班前往昆明時,因攜帶多塊攝像機備用鋰電池,過安檢時“卡殼”受阻,險些誤了航班。
當天下午,該乘客行李在安檢通道檢查時,被發現有4塊攝像機備用鋰電池,額定能量均為140瓦特小時。按規定,攜帶數量不超過兩塊,且必須單獨包裝防止短路,并要征得承運人同意。為不影響登機,該乘客只好委托安檢代為轉交他人,總算登機成行。
機場安檢部門提醒,根據民航局《鋰電池航空運輸規范》,乘機攜帶備用鋰電池,只能帶入客艙,不能托運,且鋰電池額定能量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如果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每人次攜帶不超過2塊,每塊單獨包裝,防止短路,并且在征得航空公司承運人的同意后,方能成行;超過160wh,禁止隨身攜帶或托運。
2009年1月1日,國際民航組織(ICAO)針對危險性貨物的安全航空貨運頒布最新生效版本的技術說明,國際航航空貨運輸協會IATA 也在2009年發布第50版的危險品規則,中國民航總局(CAAC)據此也發布了中國新版《鋰電池航航空貨運輸規范》(MH/T 1020-2009),以此替代之前發布的2007版,并將最新版本發至各大航空公司,要求其按照2009年版《規范》對鋰電池航航空貨運輸進行安全管理。
附:2009年版《鋰電池航航空貨運輸規范》
航空貨運限制條件
1、除原型樣品鋰電池外,任一型號的鋰電池,無論作為危險貨物還是非限制性貨物,單獨運輸還是安裝在設備中或與設備包裝在一起運輸,在交付航航空貨運輸前,均應通過UN38.3要求的系列測試。
2、當某一特定型號的鋰電池與已通過測試的同一型號鋰電池具有以下任一差別時,應被視為新型號,即需重新進行UN38.3測試: → 陰極、陽極或電解液的質量有大于20%或大于0.1g的改變,以較大者為準
→ 對試驗結果有顯著影響的改變
批準運輸
原型樣品鋰電池應獲得始發國主管當局的書面批準,方可根據ICAO Doc9284-AN/905(以下簡稱ICAO TI)和IATA《危險品規則》(以下簡稱IATA DGR)特殊規定A88的相關要求進行航航空貨運輸。
禁止運輸
1、任一特定型號的鋰電池,如果既未通過UN38.3測試,也沒有批準文件,不予航空貨運;
2、鋰金屬電池(UN3090和UN3091)作為危險貨物運輸時,液態陰極含有SO2、磺酰氯、亞硫酰氯的鋰電池芯當放電至開路電壓低于下列2個電壓之中較低者,或含有一個或更多個此類電池芯的電池,不予航空貨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