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乘飛機攜帶鋰電池的規定
來源:網絡來源 日期:2011-5-13 作者:全球電池網 點擊:
相關規定的條文:
為確保飛行安全,避免因旅客攜帶鋰電池而發生不安全事件,2008年8月,中國民用航空局對旅客攜帶鋰電池乘機曾作出明確規定[1]:
第一,不允許旅客在托運行李中夾帶鋰電池。
第二,旅客可以攜帶為個人自用的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消費用電子裝置(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對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并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此外,每一塊備用電池不得超過以下數量: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2克;對于鋰離子電池,其等質總鋰含量不超過克。
第三,旅客可以攜帶等質總鋰含量在8克以上而不超過25克的鋰離子電池,如果單個做好保護而能防止短路,可在手提行李中攜帶。備用電池每人限帶2個。
第四,其他類型的備用干電池,比如鎳氫電池等,如做好防短路措施也可以隨身攜帶。
第五,等質總鋰含量超過25克的鋰離子電池,應按照《鋰電池航空運輸規范》(MH/T1020-2007)的標準,以貨物運輸形式發運。
禁止托運的原因:
飛機禁止托運鋰電池是因為飛機的貨艙溫度較高,鋰電池容易起火燃燒。但是可以按規定的限度把鋰電池放在手提行李中,因為手提行李位于客艙,溫度沒有那么高,另外手提行李萬一著火了,會被第一時間發現并撲滅,不至于造成進一步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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